预算管控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推动基金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基金会预算管理决策、审批和分析规范,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促进实现预算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基金会预算管理和控制委员会(简称:预算管控委员会),由理事会授权行使专业委员会负责推动预算管理的审核和审批职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由基金会理事、会计或财务管理方面专业人士担任,临时设置预算编制组、绩效考评组、内部审计组
第四条 委员会执行主任原则上由理事长提名、基金会发起人单位推荐担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同本届理事会。委员具有从事财务管理5年以上,满足公司法中担任公司主办会计师的资格,具备公司财务管理、财务分析,金融税务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执行主任为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办公室在秘书处财务部、由财务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预算管控会议召集、文件准备、会议讨论意见和纪要整理、会议决议跟进等事项。
第三章 职权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年度预算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拟定预算目标、预算政策和审批预算草案。
(三)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汇总、编制、平衡年度预算方案。
(五)审核预算调整报告,编制调整方案并报批。
(六)组织下达预算方案,并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七)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
(八)评审预算执行和奖惩兑现。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统筹组织落实理事会关于基金会预算管理活动决议和预算指标下达;
(二)组织审议基金会年度预算草案、执行计划和《年度预算报告(草案)》和《年度决算报告(草案)》;
(三)召集和主持基金会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和签署会议会议纪要;
(四)检查预算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签批基金会年度超预算20%范围内预算经费支出报告。
第九条 各委员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预算委员会会议决议和纪要;听取预算报告、执行分析报告和决算报告,并提出有效建议和管理措施。
第五章 会议机制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每年1月召开预算管理决算总结和分析会议,7月召开预算中期调整和分析会议,10月份召开下一年度预算管理启动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应当在收到会议召集通知后3日内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预算管理办公室主任应提前3天向预算委员会成员发送会议议程和所需文件。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为讨论和决策场合,不安排审阅会议材料时间,各委员应当在会前熟悉需审核的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所有委员均须出席预算管控委员会会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需要向委员会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审核和批准文件。缺席会议并且未能提交书面审批文件的,其意见不列入当次会议表决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 经召集人提议,所有委员同意,管控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对需要审核的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既定议程进行讨论,并使用统一的表决工具进行表决。临时动议应当在既定议题讨论结束后。
第十八条 预算管控会议要求
(一)各单位提前准备同预算相关的各方面(财务、税务、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公益氛围、政策、法律)的信息、图表资料等。
(二)财务部汇总各预算执行部门编制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会总体的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并在会议召开前3日内提交委员会。
(三)委员会工作人员将相关会议资料进行整理后,打印、装订并及时分发给各个参会部门和人员或通过钉钉系统推送至各参会人员。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委员在讨论、审核与批准的过程中,应当以基金会战略规划、已有制度和理事会决议为基本依据;如果否定某个预算项和类别、提出建议,应当针对该方案、建议或申请提出明确否定意见、依据和替代方案。
第二十条 管控委员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钉钉系统预算申请审批流程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制度实行多数决,参与表决的委员多数同意表决事项即为通过。如表决中出现平局状况,则作如下处理:
(一)会议期间,就本事项进行第二次表决;
(二)如第二次表决结果仍为平局,则发回申请方修订,5日内交管控委员会以书面或会议方式进行表决;如表决结果仍为平局,视为本事项未通过。
(三)管控委员会未通过事项,经修改后可由管理办公室再次提交管控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一条 管控委员会会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1、会议现场表决:如果有表决工具文件,由委员填写表决文件进行表决;如果没有表决工具文件,则进行举手表决;
2、由管理办公室在钉钉办公系统发起申请,按预算审批相关规定提出有关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后,由管理委员会各委员根据职责要求提出意见并表决。
3、对于需表决事项,管控委员会鼓励对于非重大事项进行钉钉系统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关于管控委员会未明确和涉及事项,按照《基金会资金预算管理控制规范(指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修订、废止,重大条款修改需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并委托秘书处以文件载明修订、修改记录表报经理事长签批后,公开发布新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